西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西安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涉贫区县脱贫办,各区县(开发区)委组织部,各市级“驻村联户”扶贫单位:

为实现帮扶工作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提高帮扶工作质量,实现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办发〔2018〕12号),结合我市帮扶工作实际,市委组织部、市脱贫办研究制定了《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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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驻村联户工作的组织管理,提高帮扶工作质量,充分发挥驻村联户扶贫在脱贫攻坚中的作用,根据中办、国办《关于加强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厅字〔2017〕50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贫困村驻村工作队选派管理办法》(陕办发〔2018〕12号),结合我市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省、市、县三级单位派驻到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员及联户帮扶干部的管理工作。

派驻到非贫困村的驻村工作队、驻村工作队员及联户帮扶干部的管理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驻村工作队选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因村选派、分类施策。根据贫困村实际需求精准选派驻村工作队,因村因户因人施策,把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驻村工作队绩效的基本依据。

(二)坚持县级统筹、全面覆盖。区县党委、政府统筹整合各方面驻村工作力量,根据参扶单位帮扶资源和驻村干部综合能力组建攻坚工作队,实现贫困村一村一队。攻坚工作队队长一般由驻村第一书记兼任,也可根据需要,由镇(街办)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担任。

(三)坚持严格管理、有效激励。加强日常管理,从严从实要求,培养优良作风,健全保障激励机制,鼓励支持干事创业、奋发有为。

(四)坚持聚焦攻坚、真帮实扶。坚持攻坚目标和“两不愁、三保障”脱贫标准,将资源力量集中用于帮助贫困村贫困户稳定脱贫,用心用情用力做好帮扶工作。

第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大对驻村工作的指导和支持。县级党委、政府对驻村工作队承担管理责任,镇(街办)党委和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员的日常管理。

各级组织、扶贫、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级驻村工作队的组织协调、督导检查、经费保障和表彰奖励等工作。参扶单位负责本单位驻村工作队及联户帮扶干部的选派和干部管理。

第二章 人员选派

第五条 驻村帮扶应当因村选人组队,选派熟悉党群工作的干部到基层组织软弱涣散、战斗力不强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到产业基础薄弱、集体经济脆弱的贫困村;选派熟悉社会工作的干部到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发育滞后的贫困村。充分发挥派出单位和驻村干部自身优势,帮助贫困村解决脱贫攻坚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当重点帮扶脱贫难度大的贫困村。

第六条 驻村帮扶应当优先安排优秀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选派的驻村工作队长一般应为处科级干部(原则上市级参扶单位和城区、开发区选派处级干部,涉贫区县选派科级干部)。每个驻村工作队(组)一般不少于3人(不含镇街包村干部),每期驻村时间不少于2年,期满压茬轮换。轮换期间,前期人员将驻村工作全部交接清楚后方可撤离。

各级参扶单位应当将后备干部轮流下派到脱贫攻坚一线培养锻炼。参扶单位编制人员少于20人的,可在区县镇、两级统筹下与其他参扶单位联合组建驻村工作队。

第七条 参扶单位应当挑选政治素质好、工作作风实、综合能力强、身体健康的人员参加驻村帮扶工作。干部驻村期间人事关系保持不变,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党员组织关系转接到所驻贫困村。2020年前,贫困村退出的,驻村工作队不得撤离,联户干部结对帮扶不脱钩,帮扶力度不能削弱。

第八条 各涉贫区县(开发区)党委、政府要根据本区域脱贫攻坚任务的需要,指导镇(街办)党委、政府整合“四支队伍”,组建脱贫攻坚工作队,统一调配各种力量。帮扶力量整合工作原则、办法、要求按照市委组织部、市扶贫办印发的《关于整合驻村帮扶力量的通知》(市扶办发〔2018〕24号)执行。

第九条 有驻村工作队的村,在册贫困户由参扶单位选派干部联户帮扶;未安排驻村帮扶的村,在册贫困户由涉贫区县选派干部联户帮扶;建档立卡系统中的已脱贫户,由镇(街办)包村干部、村干部、党员结对帮扶。

第三章 任务和职责

第十条 驻村工作队主要任务

(一)宣传贯彻中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脱贫攻坚各项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工作措施。

(二)指导村“两委”开展贫困人口精准识别、精准帮扶、精准退出工作。制定参扶单位联户结对帮扶方案,协调贫困户与结对干部实施帮扶项目,完成帮扶任务。协助镇(街办)党委、政府落实到村到户政策措施,组织开展贫困群众实用技术及转移就业技能培训,联系相关企业单位吸纳有劳动能力的贫困群众就业。

(三)参与实施特色产业扶贫、劳务输出扶贫、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危房改造、教育扶贫、科技扶贫、健康扶贫、生态保护扶贫等精准扶贫工作。

(四)推动金融、交通、水利、电力、通信、文化、社会保障等行业和专项扶贫政策措施落实到村到户。争取项目资金支持,协助村“两委”做好各类扶贫项目的计划编制、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五)推动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协助管好用好村级集体收入。推动“三变”改革,推行“党支部+X+贫困户”等模式,推进贫困村脱贫退出。

(六)协助监管扶贫资金项目,推动落实公示公告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七)注重扶贫同扶志、扶智相结合,做好贫困群众激励动员、宣传教育和情感沟通工作,激发摆脱贫困的内生动力。

(八)加强法治教育,推动移风易俗,指导制定和谐文明的村规民约。配合村“两委”协调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九)积极推广普及普通话,帮助提高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应用能力。

(十)协助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推动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整顿村级软弱涣散党组织,对整治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提出建议;培养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吸引各类人才到村创新创业,打造“不走的工作队”。

(十一)按要求记好工作日志,依托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等信息系统,准确详实记录每日扶贫工作情况。

(十二)落实脱贫攻坚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一条 驻村工作队长职责

(一)落实中省和市委、市政府扶贫政策,参与决策实施贫困村扶贫项目,监督并定期公示扶贫资金使用情况,撰写年度工作总结,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镇(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报告工作。

(二)科学管理驻村干部,明确任务分工,指导村“两委”制订脱贫规划和驻村工作队年度计划,安排和管理工作经费。

(三)带领驻村干部落实参扶单位各项帮扶措施,因户因人分配帮扶任务,协调督促参扶单位结对干部定期到村做好帮扶工作。

(四)负责脱贫攻坚工作进展情况汇总和统计数据上报。

(五)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脱贫攻坚任务。

第十二条 工作队员职责

(一)配合工作队长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落实各项政策和措施。

(二)配合村“两委”做好建档立卡动态管理工作。

(三)调查了解贫困状况,分析致贫原因,协助制定脱贫规划和年度扶贫计划。

(四)记录民情日记和工作日志,坚持使用全省脱贫攻坚大数据平台,每日准确详实记录扶贫工作情况。

第十三条 联户干部职责

(一)掌握结对贫困户家庭人口、家庭收入、耕地面积、住房现状、子女教育、基本医疗等情况。

(二)宣传脱贫攻坚、民政保障、易地搬迁、危房改造、健康扶贫等相关政策规定。

(三)分析贫困户致贫原因,制定帮扶计划和措施,将需由行业部门解决的问题报村“两委”和工作队,协调落实相关政策。

(四)用心、用情、用力帮扶,落实补短板、物质帮、精神扶措施,做好扶志扶智和扶技工作,帮助贫困户发展增收致富产业。

第十四条 第一书记按照市委组织部《关于做好第一书记到村任职有关工作的通知》(市组发〔2017〕15号)及市委组织部转发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第一书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市组发〔2017〕22号)明确的职责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区县党委、政府应当成立驻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驻村工作队的统筹协调和督查考核。每季度召开一次驻村工作队队长会议,掌握工作进度,交流工作经验。驻村工作队应当每月向镇(街办)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每半年向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一次工作。

第十六条 驻村干部每月驻村工作时间不少于20天(含因公出差、开会和培训)。

驻村工作队队长离村一周以内报镇(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一周以上经镇(街办)同意报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驻村干部离村3天以内由驻村工作队队长批准,3天以上经驻村工作队队长同意报镇(街办)党委书记或镇长批准。

驻村干部离岗在外工作期间应当详实记录工作日志,准假单位应当记录请销假情况。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期间,驻村工作队应当安排驻村干部轮流值班。

第十七条 区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检查点评一次驻村干部在岗情况,市级组织、扶贫部门不定期抽查驻村工作队工作情况,及时通报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市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典型示范培训。县级组织、扶贫部门应当协调本级“八办两组”成员单位对驻村工作队通过专题轮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方式进行培训。

每名驻村干部每年至少轮训1次,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5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队坚持每日集中交流工作;每周进行工作小结、部署下周工作;每月向镇(街办)、派出单位分管领导和帮扶组长单位汇报工作进展,提出工作建议。

第二十条 联户干部要坚持每周至少1次询问了解结对户情况,每月至少2次入户帮扶。

第二十一条 联户干部要在《贫困户精准帮扶纪实资料簿》中详细记录帮扶情况,镇(街办)扶贫办和工作队要定期检查督促。

第二十二条 驻村期间,原则上不做人员调整。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正常驻村开展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派出单位申请、本级扶贫办同意,可对驻村队员进行调整更换,并向派驻区县(开发区)、镇(街办)及村备案。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坚持驻村工作的。

(二)因本人素质、能力等方面原因不适应在村工作的。

(三)调离原单位或辞去公职的。

(四)其他原因不能正常驻村开展工作的。

第二十三条 联户帮扶关系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选派单位可对联户干部进行调整,并向联户所在区县(开发区)、镇(街办)及村备案。

(一)因病或家庭有特殊困难不能正常开展帮扶工作的。

(二)因退休离岗、调离本市(区县)、辞去公职的或被开除公职的。

(三)其他原因不能承担联户帮扶任务的。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每个驻村工作队每年工作经费为1万元,省、市、县财政部门按照5:3:2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区县(开发区)根据驻村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

县级财政应当及时将工作经费拨付至各镇(街办)。

第二十五条 驻村工作队工作经费应当用于驻村工作队必要的日常办公用品(含办公互联网)购置等支出,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克扣、挪作他用。实行驻村干部经手、驻村工作队长签字、镇长核签报账制。

工作经费由县级统一监督管理,镇(街办)党委、政府负责核报,单独核算。

第二十六条 区县、镇(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应当为驻村干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驻村干部驻村期间在本单位各项待遇不变。参扶单位按照机关部门市内公务出差对待,执行市财发〔2016〕57号文件精神,落实生活补助(按实际驻村天数)和交通补助(按每周一次),并适当安排通信补贴;每年为驻村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安排体检1次;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驻村期间的医疗费。

参扶单位对因公负伤的驻村干部应当做好救治康复工作,对因公牺牲的做好亲属优抚工作,建立长期帮扶慰问制度并明确专人负责落实。

市县两级派出的联户干部入户帮扶由所在单位参照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和标准核发补助。

第二十八条 区县、镇(街办)党委、政府和参扶单位负责人应当经常与驻村干部谈心交心,了解思想动态,激发工作热情。

参扶单位应当定期听取驻村工作队的工作汇报。参扶单位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到帮扶村指导一次工作,督促驻村工作队履行好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宣传驻村帮扶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有效做法和成功经验,激励引导广大干部群众跟着学、照着做、比着干,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帮扶工作的氛围。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三十条 县级党委、政府负责驻村工作队的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承担,镇(街办)党委、政府负责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日常管理、考勤日志、工作实绩、村民评价、村干部评议等情况。

驻村工作队应当参与驻村干部的年度考核并签署书面考核意见。

第三十一条 年度考核分值占比40%,平时考核分值占比60%,与村减贫任务挂钩确定考核等次。

第三十二条 驻村半年以上的驻村干部应当参加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不得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20%。考核结果存入个人档案,驻村工作经历作为个人基层工作经历。

考核结果由区县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报省、市两级组织、扶贫部门和参扶单位备案。考核结果优秀等次的驻村干部,参扶单位应当将其列为本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不占本单位年度优秀比例。

第三十三条 依据区县考核结果,省、市两级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每年对一定比例的驻村帮扶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按规定予以表彰奖励或通报表扬。

第三十四条 驻村干部驻村工作期间的考核情况作为干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对驻村期间工作出色、成绩显著的优秀干部重点培养,优先提拔任用,在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中优先评审、优先聘任。

驻村工作满一年以上,工作表现特别突出,扶贫成效显著的干部,可在驻村工作期间提拔,待完成扶贫工作任务后回单位履职。

第三十五条 驻村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

(一)不能胜任驻村帮扶工作,出现违纪违规行为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二)不服从管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全年驻村工作时间不足200天的;

(四)无正当理由离村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五)未按规定及时准确记录工作日志3次以上并拒绝整改的。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为不称职等次的驻村干部,由县级驻村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调整意见,参扶单位应当予以召回调整。被召回调整的驻村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七条 参扶单位派出的驻村干部1年内有2人次被责令召回的,由派出一级的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对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派出驻村干部被责令召回的参扶单位,年度脱贫攻坚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各涉贫区县(开发区)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区县(开发区)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脱贫办、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7年9月15日印发的《西安市驻村联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市脱贫办发〔2017〕1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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