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开发区,西咸新区,市级各部门:

    现将《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

                                    2018年8月30日


关于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指导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三年行动的指导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社会扶贫体制机制建设,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引导、鼓励和支持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脱贫攻坚的强大合力,促进全市如期实现脱贫退出目标,携手贫困群众共同致富、共享小康,结合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激励社会力量参与我市脱贫攻坚,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省关于脱贫攻坚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全市脱贫攻坚总体目标,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兴友善互助的社会风尚,不断改革创新扶贫机制和扶贫方式,加强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的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发挥各自优势,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积极投身脱贫攻坚事业,帮助贫困群众解决实际困难,带动全市贫困群众自力更生、发展经济、脱贫致富。

二、适用对象

本指导意见适用对象为积极主动参与我市脱贫攻坚,并在帮扶贫困人口脱贫中做出突出贡献、得到广泛认可的各类社会力量。包括通过参与“百企联百村”等精准扶贫行动,有组织地开展帮扶行动的民营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和个人;自发开展帮扶工作,促进贫困群众增收脱贫的民营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个人;自力更生、脱贫致富后,通过言传身教,带动贫困乡邻勤劳脱贫的家庭和个人;对我市脱贫攻坚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等。

按照各级党委、政府的安排,履行对口帮扶、定点扶贫职责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不适用本意见。

三、加大支持力度

(一)提供政策支持。各级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扶贫公益事业优惠政策。对于积极主动参与我市脱贫攻坚、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各类社会力量,优先享受相关政策。

1.落实好《西安市金融支持扶贫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充分发挥“产业+金融”的扶贫带动作用,对积极参与扶贫开发、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符合信贷条件的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扶贫带动作用的其他经济组织等给予信贷支持、财政贴息支持。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县、各开发区

2.对于到贫困地区投资兴业、创办龙头企业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增收的社会力量,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优先安排企业用地。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区县、各开发区

3.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依法申请设立慈善类扶贫公益社会组织。鼓励、支持其他类社会组织从事扶贫济困等慈善公益活动。按照国家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及其他税收优惠。

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区县、各开发区

4.对吸纳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劳动力就业、促进贫困户增收脱贫的民营企业和社区工厂,按照规定享受人社部门的岗位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相关激励政策。经依法行政许可、注册登记的经营性职介机构,为贫困户提供职业介绍服务且用人单位与贫困户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实际就业人数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各区县、各开发区

5.鼓励电商企业参与产业脱贫,根据帮扶成效,在评选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时给予优先考虑。为残疾人贫困户提供网络就业、创业、电商服务的创业基地,选优给予资金扶持。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残联、各区县、各开发区

6.市级各职能部门涉及扶持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创业的相关政策,对参与我市脱贫攻坚、带动贫困群众脱贫致富的各类社会力量优先安排;在申报国家、省、市龙头企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与脱贫攻坚的企业入围。在晋升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脱贫攻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

责任单位:市级各职能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

7.对援建贫困镇(街)、村水利、道路等各类公益性基础设施,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可在尊重其意愿前提下给予项目冠名权。需要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的,从其规定。

责任单位:市级相关职能部门、市慈善会、各区县、各开发区

(二)组织荣誉表彰。对帮扶效果特别突出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各级党委、政府授予不同层次的荣誉称号,在相应范围内公布。

1.全市各级在评选“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时,对帮扶工作贡献突出的党组织和党员,作为条件标准之一予以充分考虑。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各区县、各开发区

2.在全市各级党委、政府的年度脱贫攻坚表彰评选中,设立“扶贫爱心企业”“扶贫爱心人士”等表彰荣誉称号,授予荣誉奖牌、荣誉证书。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扶贫办、各区县、各开发区

3.对参与脱贫攻坚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符合相关条件的,根据帮扶效果,由各级工会、团委、妇联等组织在表彰时优先考虑。授予集体“五一劳动奖状”“青年文明号”“巾帼文明岗”等荣誉称号,授予个人“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优秀青年志愿者”等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申报上级评优。将是否积极开展“扶贫结对帮困”作为命名表彰文明单位的条件之一。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扶贫办、各区县、各开发区

以上各项荣誉称号可以叠加授予。

(三)加强宣传报道。对帮扶成效明显、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媒体宣传其热心扶贫、勇于担当的先进事迹,推广其帮扶、带动贫困群众增收脱贫的成功经验,发挥先进榜样示范带动作用,激励引导更多的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由市属主流新闻媒体(包括市属“两报两台”以及微信公众号“西安发布”“长安号”“西安扶贫开发”等新媒体平台)分别开设专题、专栏,定期发布,广泛宣传。在“西安好人”推荐表彰的各类好人中,提高帮扶贫困主体的比例。对特别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编制地方志时,可刊载其支持脱贫攻坚的先进事迹。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地方志办公室、市扶贫办、各区县、各开发区

四、完善保障机制

(一)搭建对接平台。

各涉贫区县、开发区扶贫办要在社会扶贫工作中发挥牵头牵线作用,通过“三步走”搭建帮扶需求和社会资源的对接平台,解决好“谁要帮”“谁来帮”“帮什么”“怎么帮”的问题,实现社会帮扶资源和扶贫需求有效对接、精准对接,因人施治、因户施策。第一步,围绕贫困村、贫困户需求,进行项目分类,梳理形成项目清单,建立项目信息库。第二步,进行项目信息发布和任务认领,一是直接统筹现有社会帮扶力量进行任务认领;二是利用中国社会扶贫网、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做好信息共享、供需对接,进一步扩大项目发布范围。第三步,实行项目信息库动态管理,定期摸排、精准掌握帮扶村、帮扶户的具体情况,及时做好帮扶项目信息库的录入和退出。

(二)完善服务体系。

各涉贫区县、开发区牵头抓总、各级行业扶贫部门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政策解释和业务指导,形成社会帮扶服务体系。一是明确专人负责协调服务工作,及时提供信息服务和业务指导,主动为参与脱贫攻坚的社会力量精准选定爱心帮扶村、帮扶户,量身打造扶贫项目,做到社会力量动员规范化、配置精准化和使用专业化,达到精准扶贫和企业发展双赢的效果。二是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解决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积极引导民营企业、社会组织等各方社会力量开展产业扶贫、就业扶贫和公益扶贫,推进扶贫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扶贫志愿服务人员库,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组建常态化、专业化服务团队,并积极探索扶志扶智新模式。

市工信委、市投资委、市工商联、市教育局、市卫计委要牵头建立企业、学校、医院三大帮扶体系工作台账,对帮扶工作进行台账式管理,有序推进,定期与市扶贫办对接,实现帮扶资源的优化配置。

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相关责任单位要牵头并组织各自下属部门建立社会力量帮扶工作台账,指导下属部门配合所在区县(开发区)扶贫办做好帮扶项目分类和精准对接,推进帮扶项目进度,确保帮扶工作取得实效。

(三)开展常态化督查。

由市扶贫办牵头,按照职责分工,对项目信息库建设管理、社会帮扶工作台账、社会帮扶服务保障、帮扶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定期督导检查并通报情况,确保责任落实。

(四)健全监管机制。

加强对社会扶贫资源筹集、配置和使用的规范管理,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社会扶贫资金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社会扶贫精准度和公信力。根据《西安市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做好社会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监管,通过互联网等多种途径及时、全面地公开“谁扶贫”“扶了谁”“在哪里扶”“扶了多少”“效果怎么样”等情况,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确保捐赠资金除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事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贪污或挪用。

五、工作要求

(一)市级各相关部门要共同关注社会力量参与我市脱贫攻坚的工作情况,全面梳理本部门对民营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发展产业、提供就业等方面的支持政策,最大限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扶贫工作。

(二)各级扶贫部门、各帮扶单位要主动加强沟通联系,相互配合,最大程度实现资源共享,形成社会扶贫合力。

(三)各级宣传部门、群团组织要探索打造扶贫公益的新品牌,社会扶贫的新招牌,努力营造浓厚的社会扶贫氛围,凝聚更多社会扶贫力量加入脱贫攻坚事业。

(四)各级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力量参与脱贫攻坚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进行曝光批评,对假借扶贫名义的各种不正当活动坚决予以打击。对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西安市脱贫攻坚工作问责暂行办法》和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五)各区(县)、各开发区可参照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附件:《西安市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西安市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为加强社会捐赠扶贫资金的管理,切实保护捐赠人、受赠人

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捐赠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捐赠资金及其参与人关系

(一)捐赠资金:是指在开展社会扶贫募捐工作中,除财政

资金外,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赠的资金。

(二)捐赠人:是指捐赠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受赠人:是指接收捐赠资金的单位。受西安市扶贫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委托,西安市慈善会(以下简称市慈善会)代为接收捐赠资金,市扶贫办与市慈善会共同履行捐赠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受益人:是指捐赠资金的帮扶对象,特指本市范围内贫困村、贫困户或贫困人口。

二、捐赠资金使用原则

(一)尊重意愿。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安排捐赠扶贫项目。坚决杜绝强捐、索捐、变向摊派等行为。

(二)公开透明。按照“谁接收、谁反馈”的要求,认真做好捐赠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反馈,定期公告资金拨付使用情况。

(三)全程监督。市扶贫办要严格规范捐助资金安排使用程序,以公告公示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管理,确保资金管理使用安全。

三、捐赠资金管理

市慈善会受市扶贫办委托,设立扶贫专用捐赠账户,统一负责扶贫捐赠资金接收,并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联系到的扶贫捐赠资金,各社会主体的扶贫捐赠资金,直接缴纳至扶贫捐赠专用账户。由市慈善会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票据,同时向市扶贫办备案。各级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捐赠资金使用

捐赠资金须全部用于我市贫困村、贫困户的扶贫开发项目及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危房改造、村容村貌整治、教育培训、解决困难群众救助等内容。

(一)定向捐赠

捐赠人有明确使用意向的为定向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以捐赠人与受赠人协议约定的方式安排使用。各涉贫区县(开发区)扶贫办要积极做好衔接,协调捐赠资金按捐赠意向、要求实施落地。市慈善会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相应的区县(开发区)。

(二)非定向捐赠

捐赠人没有明确使用意向的为非定向捐赠,非定向捐赠由市扶贫办专题研究制定使用计划,经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后,下拨至贫困地区开展扶贫开发工作。对临时接收的捐赠资金,由市扶贫办主任办公会(或党组会)根据资金量制定使用方案。

区县(开发区)扶贫办为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使用方,根据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计划方案安排使用捐赠扶贫资金。

五、监督管理方式

(一)市慈善会对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情况,全程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包括接收捐赠资金数额、使用数额、使用详细情况及剩余捐赠资金、使用计划等事项,定期通过媒体网络予以公开。区县(开发区)扶贫办定期向市扶贫办报告捐赠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有关捐赠信息的公开,要尊重捐赠人意愿。

(二)捐赠资金除用于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事业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挤占、贪污或挪用。

(三)扶贫捐赠,不得下达指标任务到个人、单位;不得从个人或单位账户中强制直接扣款;不得将捐赠情况作为干部职工晋级、提拔条件。对违反规定强行摊派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

(四)各区县(开发区)扶贫办应严格执行捐赠资金使用计划,并按规定定期向受益人和市扶贫办报告执行情况。受赠人按规定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捐赠资金支出使用情况。

(五)市扶贫办应当对区县(开发区)使用捐赠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拒不改正的,应予以中止执行计划项目,并责令其退还资金,另行指定其他使用人继续执行计划项目。

(六)捐赠人有权向市、区县(开发区)扶贫部门查询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目的使用捐助资金的,可要求区县(开发区)扶贫办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市扶贫办反映,或向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举报。

接收捐赠以资金为主,实物为辅。捐赠人捐赠实物要确保质量,并提供质检报告。捐赠物的接收、管理、使用参照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程序执行。捐赠物价值由捐赠人提供并参考市场价格确定。

各区县(开发区)参照本办法制定各自区域内的社会捐赠扶贫资金使用办法,严格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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