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西安乡村振兴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西安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和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有关精神,加快我市涉农普惠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撬动引导更多社会资本投向“三农”领域,进一步规范西安乡村振兴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基金)运作管理,提升基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乡村振兴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农投主体、市场运作、科学管理、防范风险”原则,突出市场化、专业化特点。基金以政府政策为引领,由西安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农投集团)负责统筹管理,专业化团队按照市场化方式运营、科学管理,保证基金良性循环运转,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可持续滚动投入,撬动引导社会资本投入“三农”领域,做大我市产业规模。

第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主要投向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粮食和蔬菜基地建设、区域特色产业、现代种养业、现代种业、农产品加工和食品制造业、农产品流通商贸业、乡村休闲旅游业、乡村新型服务业、智慧农业(数字乡村)、生态循环农业等产业及相关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

第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50亿元,采用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基金分期募集设立,首期基金由西安农投集团整合西安市产业扶贫(农业)投资基金资产和市场化募集形成,后期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募集设立。乡村振兴基金要充分发挥国有出资杠杆作用,不断加强社会资金募集,推动乡村振兴产业发展。

第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存续期7年,其中投资期5年,回收期2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延长存续期。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六条 西安农投集团统筹管理乡村振兴基金,负责制定基金管理办法、市场化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和审定基金投资运作相关制度等工作。

第七条 基金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决定基金的设立、分配、清算,托管人及管理人的聘用等事项。

第八条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基金投资决策事宜,主要由各合伙人及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人员组成,西安农投集团按照市场化方式组建;投资决策委员会设观察员席位,可根据项目类型邀请市级主管部门、第三方机构委派观察员列席,对投资决策过程进行监督。

第九条 西安农投乡村振兴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按照专业化、市场化要求持续强化团队建设,负责基金的日常运作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为:拟定基金投资运作相关制度;组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以市场化方式征集项目;对项目进行筛选、立项、尽职调查并拟定投资方案;汇报项目尽职调查情况及项目投资方案;实施投资方案;对已投项目进行投后管理;提出项目退出方案并执行。

第三章 基金运作和管理

第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通过投资子基金和直接股权投资等方式投资。设立专项子基金,服务我市乡村振兴领域重点项目或承担特定职能(含种业基金、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等);与社会资本、行业龙头、产业资本等共同设立市场化子基金,围绕乡村振兴相关产业进行投资。子基金对西安市区域的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乡村振兴基金的实缴出资额。

第十一条 乡村振兴基金投资时,对支持脱贫地区特色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适度倾斜。建立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在项目退出时,根据项目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农民增收、区域共同富裕等成效,以国有出资收益部分向项目方进行相应让利。

第十二条 对单一专项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30%;对单一市场化子基金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20%,且不超过市场化子基金总规模的50%;对单一直接股权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不超过乡村振兴基金总规模的30%,且不能成为单一大股东(产业并购项目除外)。省、市政府安排确定的重大产业项目,按照政府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基金按照以下程序投资运作:

(一)项目征集。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并发布项目征集指南,面向市场公开征集项目。

(二)尽职调查。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法务等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基金管理公司邀请行业专家、投资专家等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

(四)投资决策。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研究,作出投资决策,形成投资决议。

(五)投资实施。基金管理公司按照投资决议完成投资谈判、协议签署、投资款支付等工作。

(六)投后管理。基金管理公司制定健全的投后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机制,做好项目投后管理工作,并为企业提供综合性增值服务。

(七)投资退出。被投子基金存续期满或存续期内达到预期目标时,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的约定,采用股权或份额回购、转让及基金清算等方式退出。直接股权投资项目,通过股权转让、股份减持、股权回购、兼并收购、上市及挂牌、资产清算处置等方式退出。

第十四条 乡村振兴基金管理费按年度向基金管理人进行支付。在引入社会资本前,基金投资期内,管理费按基金实际投资额的1%/年标准收取;基金退出期内,管理费按基金在管项目投资本金的1%/年标准收取。引入社会资本后,基金管理费由基金出资人按照市场化方式确定。

第四章 基金退出与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不断完善退出机制,在被投资项目协议或章程中明确约定退出期限、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并按约定及时退出。基金存续期满退出后,市级财政出资资金及所得收益由市级财政部门全额回收。

第十六条 乡村振兴基金收益按照“即退即分”“先回本后分利”的原则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基金合伙人会议确定。国有出资以保本安全退出、滚动投入、做大产业规模为导向,所得收益可适度向社会资本让利,激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我市乡村振兴领域。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各级基金应选择具有托管资质且具有基金托管经验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产保管、资金拨付和结算等日常工作,定期出具资金托管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基金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严格遵守基金行业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切实做好风险管控工作,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乡村振兴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六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条 乡村振兴基金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日常管理运行自觉接受财政和审计监督。西安农投集团负责对乡村振兴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七章 容错纠错与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一条 建立基金管理容错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鼓励探索创新,宽容失误偏差。对于在基金管理、投资、运作过程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规定及工作程序,没有谋取个人私利且已履职尽责,却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造成损失的行为,督促相关人员及时整改和纠偏,不对基金管理各相关方作负面评价;对于工作失误,应分析原因、切实整改并酌情处理,不将正常投资风险作为追责依据;对于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西安农投集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产业扶贫(农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61号)及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市政办发[2023]2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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