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快速、准确了解西安市乡村振兴局发布的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1.“西安市乡村振兴局”官方网站:http://fpb.xa.gov.cn/

2.“西安市乡村振兴局”微信公众号:西安市乡村振兴局;

3.  现场咨询。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以上方式获取政府信息,也可前往市乡村振兴局综合处获取相关信息。

联系电话:029-86788681; 电子邮箱:xafpb7543@163.com(本邮箱仅用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如需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申请接收渠道”)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咨询、信访、非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投诉、举报等活动,本机关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西安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在网站下载打印。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5.委托代理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提供委托代理证明材料。

(二)申请接收渠道

1.信函提交。通过信函提出申请,应填写《申请表》,采用EMS、挂号信等方式邮寄,以本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邮寄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西安市乡村振兴局,邮政编码:710007,同时须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2.当面提交。需要通过当面提交申请的,请提前电话联系。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规范填写《申请表》。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7月1日至8月31日15:00-18: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办公地址: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109号

联系电话:029-86788681,传真:029-86788682。

3.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出申请的,应填写《申请表》并在传真第一页正面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传真总页数,发送传真后应电话联系进行确认。

联系电话:029-86788681,传真:029-86788682。

4.网上平台提交。通过“政务公开-依申请公开”栏目提出申请的,应按照页面提示在线填写《申请表》并提交。

网址:http://fpb.xa.gov.cn/

(三)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受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办理期限: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期限内。

(四)收费标准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西安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申请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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