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市政办发〔2008〕221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西安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情节较重的,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方式、程序、时间和内容公布政府信息的;


(三)收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不积极办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


第六条 行政机关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行政机关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条例》、《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时更新公开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三)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及时,不准确的;


(四)依法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公开的;


(五)违法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在法定答复期限内不予答复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不答复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的;


(九)违反《条例》、《规定》收取政府信息公开费用或者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责任的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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